基于权利的人工智能监管幻觉
作者:Yiyang Mei, Matthew Sag
摘要
是否以及如何监管人工智能是当代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在本地、国家乃至国际层面都引发了广泛讨论。我们认为,许多关于此的辩论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具体而言,本文挑战了学界普遍共识,即欧盟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本质上是以权利为导向的,以及由此推导出的其他重视权利的国家应当效仿欧洲的人工智能监管方式的假设。我们不应仅仅字面理解欧盟法规中的权利语言,而应揭示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是特定文化、政治和历史背景的逻辑产物。我们指出,尽管《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人工智能法案》等工具引用了基本权利的语言,但这些权利实际上被工具化——作为应对系统性风险和维护制度稳定的治理工具的修辞掩饰。因此,我们拒绝将欧盟的监管框架及其规则内容作为普遍准则加以采纳和移植到其他自由民主国家的主张。为了增强我们的论证,我们还对五个具有争议的领域——数据隐私、网络安全、医疗、劳动和虚假信息——的人工智能监管进行了比较分析。欧盟与美国在这些领域的对比显示,欧盟的监管架构并非真正以权利为基础。本文在人工智能政策辩论中的核心干预,不是建议当前的美国监管模式必然更优,而是强调应放弃对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方法合法性的假设。
简要总结
本文认为,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引用了权利语言,但其本质主要源于文化、政治和历史背景,而非根本的权利导向。它质疑其他国家应效仿欧洲的观点,强调需要重新审视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模式的假定合法性。
关键发现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对五个争议领域中AI监管的比较分析:数据隐私、网络安全、医疗、劳工和虚假信息,重点分析欧盟和美国的监管模式。
关键结果
- 欧盟的AI监管并非根本性权利驱动,而是对历史关于国家过度干预和监控的担忧的务实回应。
- 欧盟优先考虑稳定性和风险管理,而非抽象的理论性权利规范框架。
- 美国的网络安全战略是分散的、市场驱动的和反应性的,具有行业特定的法规和执行措施。
重要意义
本研究挑战了欧盟AI监管作为权利驱动的主流观点,指出其权利语言被用于治理工具的工具化使用。
研究局限
- 本文主要关注欧盟和美国,限制了研究结果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普遍性。
- 分析未考虑AI技术及监管环境的快速变化。
技术贡献
本文对五个争议领域中的AI监管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欧盟监管优先考虑稳定性和风险管理,而非基于权利的原则。
创新性
本研究反驳了欧盟AI监管本质上是权利驱动的普遍观点,强调其权利语言被用于治理工具的工具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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