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灾难性风险: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监管的义务
作者:Bryan Druzin, Anatole Boute, Michael Ramsden
摘要
尽管人工智能(AI)具有巨大潜力,许多领域的专家警告称,AI的发展存在对人类生存构成实质性威胁的非零概率。现有的监管措施未能应对这一威胁,而仅关注诸如消费者安全、网络安全、数据保护和隐私等具体的AI相关风险。在缺乏针对AI可能导致人类灭绝风险的监管行动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个问题:国际法对各国在监管AI发展方面是否存在法律义务。本文基于预防原则,主张存在国际义务以减轻AI带来的灭绝威胁。该原则常用于环境保护和潜在有害技术的监管,认为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下,即使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也不应推迟采取预防措施,否则可能导致不可逆的后果。我们认为,预防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普遍原则,因此,国际人权法中的生命权赋予国家积极采取监管措施以减轻AI潜在的存在性风险的义务。这一观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能够在国际法框架下确立对AI发展的监管国际义务,那么应对这一不断演变的威胁的基本法律框架就已建立。
简要总结
本文认为,国际公法对各国在人工智能(AI)发展方面施加监管义务,原因在于其潜在的存在性威胁。基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预防原则,强调应采取主动监管措施以减轻AI导致人类灭绝的风险,依据国际人权法中的生命权。
关键发现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基于预防原则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根植于国际法,以主张有关AI潜在存在性风险的监管行动。
关键结果
- 主张预防原则适用于AI发展,将其视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断言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生命权利下有义务积极监管AI以减轻潜在的存在性风险;讨论了与AI对齐和控制相关的各种失败场景,强调解决对齐问题的重要性,以防止失去对技术的控制。
- 这一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它为解决AI不断演变的威胁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确保国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减轻AI可能对人类构成的潜在存在性风险,考虑到涉及的风险巨大且误差空间有限。
- 本文没有提供关于AI治理的经验证据或具体的监管措施;主要关注国际法的视角,可能忽视了其他学科的观点或实践挑战。
- 本文通过将国际法中的预防原则应用于AI治理,为AI治理的讨论做出了贡献,主张积极监管AI以减轻存在性风险。
- 这一工作在将预防原则应用于AI发展上具有创新性,断言存在国际法义务监管AI以保护人类免受潜在的存在性威胁。
重要意义
这一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它为解决AI不断演变的威胁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确保国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减轻AI可能对人类构成的潜在存在性风险,考虑到涉及的风险巨大且误差空间有限。
研究局限
- 本文没有提供关于AI治理的经验证据或具体的监管措施;主要关注国际法的视角,可能忽视了其他学科的观点或实践挑战。
技术贡献
本文通过将国际法中的预防原则应用于AI治理,为AI治理的讨论做出了贡献,主张积极监管AI以减轻存在性风险。
创新性
这一工作在将预防原则应用于AI发展上具有创新性,断言存在国际法义务监管AI以保护人类免受潜在的存在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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