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证据的人工智能政策的陷阱
作者:David Krueger, Dylan Hadfield-Menell, Stephen Casper
摘要
全球各国正努力制定人工智能治理政策。然而,从技术角度来看,对于最佳的治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和分歧。与此同时,近期关于人工智能监管的辩论促使人们呼吁“基于证据的人工智能政策”,强调将监管行动建立在高证据标准之上。证据在政策制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然而,将监管行动要求置于过高的证据标准之下,可能导致对某些风险的系统性忽视。在历史上的政策辩论中(例如,1965年前后关于烟草,1985年前后关于化石燃料),‘基于证据的政策’的论调也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策略,用以淡化行动的紧迫性、延迟监管以及保护行业利益。在本文中,我们认为,如果目标是制定基于证据的人工智能政策,首要的监管目标必须是积极促进识别、研究和审议人工智能风险的过程。我们讨论了一套15项监管目标,以促进这一过程,并显示巴西、加拿大、中国、欧盟、韩国、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采纳更多证据搜集政策方面都具有较大的潜力。
简要总结
本文讨论了追求“基于证据的人工智能政策”的陷阱,强调严格的证据标准可能延迟必要的监管并保护行业利益,这在历史上的烟草和化石燃料政策辩论中已有体现。文章提出15项监管目标,以主动识别和研究人工智能风险,指出许多国家在增强证据搜集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关键发现
研究方法
方法论:本文通过分析烟草和化石燃料政策辩论中的历史先例,批判性地审视了‘基于证据的人工智能政策’概念,突出行业利益如何利用‘基于证据’的修辞来延迟监管并保护自身利益。
关键结果
- 基于证据的政策修辞可能被滥用以淡化紧迫性并延迟监管,这在烟草和化石燃料的历史案例中已有体现。
- 本文提出15项监管目标,以促进人工智能风险的识别、研究和审议,强调初期以过程监管为主而非实质性监管。
- 巴西、加拿大、中国、欧盟、韩国、英国和美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中有机会采纳更具证据搜寻性的政策。
重要意义
本研究的重要性在于警示人工智能政策中‘基于证据’修辞可能被滥用,敦促决策者主动获取人工智能风险信息,避免被行业利益误导。
研究局限
- 本文未提供关于当前人工智能行业对研究和政策影响的实证证据。
- 本文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特定方面,可能忽视其他关键维度。
技术贡献
本文提出一套15项监管目标,以促进人工智能风险的识别、研究和审议,强调通过过程监管来在实施实质性监管前收集更多证据。
创新性
该工作通过将历史监管延迟策略的经验应用于新兴的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提出主动搜寻证据的政策制定方法,从而具有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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